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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推动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5-01-19  浏览次数:307
核心提示:  近日,山东省市场监管局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《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,引领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,推动海水养殖业低碳高质量发展。根据《排放标准》,我省依据尾水受纳海域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,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。排入一类、二类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,排入三类、四类海域和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。   基于海水养殖尾水污染来源,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及海水养殖业尾水特点,我省选择悬浮物、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总氮、总磷5项作为控制指标,并逐一确定了排放限值
   近日,山东省市场监管局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《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,引领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,推动海水养殖业低碳高质量发展。根据《排放标准》,我省依据尾水受纳海域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,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。排入一类、二类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,排入三类、四类海域和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。

  基于海水养殖尾水污染来源,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及海水养殖业尾水特点,我省选择悬浮物、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总氮、总磷5项作为控制指标,并逐一确定了排放限值。

 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,考虑到海水池塘、工厂化养殖产生尾水可以集中收集治理,尾水浓度容易控制,而开放式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能够及时得到扩散、稀释,不存在集中排放情况,我省明确《排放标准》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和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,不适用于网箱养(增)殖、筏式养(增)殖、吊笼养(增)殖、滩涂底播养(增)殖等在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(增)殖活动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明年5月24日起执行本标准,现有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2026年5月24日起执行本标准。(陈晓婉)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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